政策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9   浏览次数: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组织领导,通过政策解读、组织培训等方式,确保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领域取得有效支持,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保证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要求。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为进一步明确服务类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对《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进行了细化(详见附件2)。

四、各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含部门集采机构)免收微型企业的招标文件(含谈判、磋商、询价)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各级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免收微型企业交易服务费,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免收微型企业工本费和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情况。

原《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渝财采购﹝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2.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4.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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